奖学金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注重从整体上提高综合素质水平,形成较强的从业竞争能力,以适应社会变革及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处分记录的注册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生奖学金评定。学生奖学金分别设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素质奖学金和单项奖。

第二章  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是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而设立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审批、发放以当年政府所下的文件为准。

第三章  学习奖学金

第四条  参加“学习奖学金”评定者,所修学分要符合规定,无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居本班前40%,体育合格。

第五条  依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序,按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评定各等级学习奖学金。如出现某等级缺额,则该等级缺额的奖学金用于增加下一等级评奖比例。

1.特等奖学金1200/学期/人,按0.1%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2.一等奖学金600/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3.二等奖学金300/学期/人,按5%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

4.三等奖学金150/学期/人,按10%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

第六条  评定程序及办法

1.学习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系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按比例评选,评选结果填入《奖学金评定表》,由系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

2.学习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评定上学期的学习奖学金,第三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七条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本学期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限选)课、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分数由相应办法确定。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100/学期/人,每系评选36名。学习基础较差者,通过刻苦钻研,班上成绩排名比上一学期进步15位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居本系同年级本专业前40%

第四章  素质奖学金

第九条    根据武汉船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确定的得分排序,按比例评定综合素质奖,以及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能力素质单项奖。

1.  综合素质一等奖200/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2.  综合素质二等奖150/学期/人,按2%比例评奖

3.  综合素质三等奖100/学期/人,按3%比例评奖。

参加以上“综合素质奖”评定者,无不及格课程,体育合格。

4.  思想品德单项奖100/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5.  身心健康单项奖100/学期/人,按4%比例评奖;

6.  能力素质单项奖100/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第十条    评定程序及办法

1.  素质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系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进行评选,由系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

2.  如若综合素质评价中的综合奖和单项奖同时获得时,取最高奖项;单项奖可同时获得。如果单项奖出现空缺,由次一名同学依次补取。

3.  素质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前二周进行评定,第三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五章  单项奖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设定其它单项奖,并确定各单项奖的评定办法和发放标准。单项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习竞赛奖、科技成果奖:颁给在院级以上学习竞赛的优胜者,以及在院级以上各科技活动中的获奖者。

2. 文体活动奖:颁给在院级以上文艺、体育活动中组织工作做得好,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3. 精神文明奖:颁给积极参与环保、卫生、公益活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00六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通过银行贷款形式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资助措施,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助学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根据学院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我院借款学生只能申请学费贷款,其最高额为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配合银行参与贷款的发放、使用跟踪调查及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经学院注册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学习成绩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3、能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向贷款银行及时提供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有关情况等。
第五条  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可一次性申请助学贷款,每年9月份贷款申请人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主持的班委会评议之后,把符合要求的上交系部,经系部初审符

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人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②乡、镇(街道)或以上政府部门出据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借款申请书填写正确和以上资料提供齐全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查后再送经办银行审核。经银行审核合格后,借款申请人再与经办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发放、利率及归还方式
1、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账户上,借款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

2、助学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毕业后的六年。贷款期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记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100%贴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100%由个人负担。

3、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可分为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两种方式。根据学院与银行的协议,暂定为一次性还款。具体操作如下:

    毕业前夕,学院将组织借款学生进行还款确认,并制定还款计划。同时银行将给每位借款学生一个银行账户(活期存折),贷款到期日的前一周内借款人将应归还的本息存入银行账户内,银行于贷款到期日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可提前将应归还本息存入账户中并通知贷款银行扣收。

第七条  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的注意事项
l、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助学贷款,不能重复申请办理;
2、学生申请贷款必须由学院统一组织办理,银行不直接受理个人业务;

3、借款人本人和其见证人的姓名、签字与身份证复印件的姓名要一致;

4、借款申请人的贫困证明必须是乡、镇(街道)或以上政府部门的证明;

5、借款人在校期间如不正确使用贷款,或有不良表现,银行有权终止其贷款;

6、借款学生如有休学、退学等情况,银行将终止其贷款,并要求归还已贷部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