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第一条 学校全称:沈阳药科大学

第二条 办学地点及校址:2014级药学(英语强化班)和药学(专升本)专业在主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2014级其他专业在南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桥子镇)红柳路85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五条 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6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7年;专升本专业学制2年。

第六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64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8万平方米,专任教师641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312人,教学仪器设备值19714万元,图书98.85万册(件)。

第二章 专业设置说明

第八条 我校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如下: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备注

100702

药物制剂

4

理工

理学

100701

药学

4

理工

理学

100701

药学

5

理工

理学

英语强化班

100701

药学

5

理工

理学

日语强化班

100701

药学

4-8

理工

理学

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本硕博连读分流制

100705T

药物分析

4

理工

理学

081302

制药工程

4

理工

工学

082503

环境科学

4

理工

理学

070302

应用化学

4

理工

理学

100706T

药物化学

4

理工

理学

100801

中药学

4

理工

理学

100801

中药学

5

理工

理学

日语强化班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

4

理工

理学

100701

药学(食品药学方向)

4

理工

理学

100805T

中药制药

4

理工

工学

082706T

葡萄与葡萄酒工程

4

理工

工学

100703TK

临床药学

5

理工

理学

083001

生物工程

4

理工

工学

083002T

生物制药

4-6

理工

工学

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本硕博连读分流制

083002T

生物制药

4

理工

工学

020401

国际经济与贸易

4

理工

经济学

120201K

工商管理

4

理工

管理学

120202

市场营销

4

理工

管理学

100704T

药事管理

4

理工

理学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4

理工

工学

我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语种不限,所有外语课程及部分专业课程均为英语授课与考试,请其它语种考生慎报。

第三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第九条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药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药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收、退费及奖学金说明

第十条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十一条 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了多类奖学金,覆盖面超过50%,最高过万元。其中有国家和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还有一些关心药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设立的企业专项奖学金,奖励学生涉及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形成了我校独具特色的奖学金体系。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和特困补助为辅、减免学费和社会爱心助学为补充的特困生资助体系,能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我校录取省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我校不招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的考生;由于我校专业特点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建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宜报考我校各专业。

第十五条 我校在辽宁省普通类一批本科批次A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其它省市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市,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录取时无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 在院校志愿投档录取中我校执行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投档等照顾录取政策,但在考生进档以后,我校将依据考生高考原始分数安排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以“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以考生“分数优先”的方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将参考理科综合成绩、考生获奖或特长等择优录取。在江苏省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来确定专业,普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通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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