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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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089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理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长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经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50;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50;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信息对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应用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生物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50;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50;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微电子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50;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材料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应用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材料物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功能材料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

第六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俄语、朝鲜语、日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第十条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国防生招生的男女比例要求请参考国防生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其它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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