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创办于1954年,办学历史源于1906年官立川东师范学堂,是教育部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具有硕士研究生推免权。

1.学校全称:重庆师范大学

2.国标代码:10637

3.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5.办学地址 

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沙坪坝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北碚校区: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6.就读地点:2021年普通本科新生按专业不同分别入读大学城校区和北碚校区。

第三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学科建设体系完备,一级学科覆盖哲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等11个学科门类。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4个,重庆市一流学科2个,市级重点学科14个,“人工智能+”等市级特色学科群2个,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和特色专业16个,市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和特色专业29个。学校是国家“卓越教师”和“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校。

学校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等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50余项;拥有省部级科研平台74个,获得首批“国家应用数学中心”国家级科研平台。

学校在校学生3万余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近25000人、研究生近5000人、留学生300余人。学校占地面积2688亩,校舍建筑面积93万余平方米;各类纸质图书270余万册,电子图书159万种,电子期刊89万册,音视频容量22万小时,数据库59个。固定资产总值23.95亿元。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重庆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和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为招生监督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实际,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纳入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就业面向万州、长寿、江津、合川、永川、璧山、铜梁、梁平、开州、云阳、秀山、万盛经开区等区县。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最终区县分布及计划数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课程,各大类按照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实行专业分流。大类所含专业以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我校与英国知山大学合作举办、教育部批准的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3+1”培养模式,学生入学后注册两校学籍,两校联合设置课程和教学大纲,共同授课。前三年在我校学习,英方派送师资到我校授课,符合要求的学生第四年进入英国知山大学学习。学业结束后,符合我校及英方院校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英国知山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报考语种限英语,其余专业(类)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行业需求和培养目标,学校部分专业报考条件如下:

1.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发声器官及呼吸器官无疾病。

2.美术学、绘画、数字媒体艺术、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各专业不招色弱、色盲。

第十三条  音乐表演专业仅招收声乐(美声、民族、流行唱法)、钢琴、二胡、古筝、小提琴、手风琴、单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次中音号、圆号、大号、西洋打击乐、双排键电子琴、双簧管、低音提琴、长笛、架子鼓为主项的考生,该专业在各省市招生方向及主项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音乐与舞蹈学类不招收体育舞蹈、流行舞蹈。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要求,为提高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音乐学专业文化成绩不低于各省市划定的文化最低控制线上30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其加分、降分投档规定及各类别投档比例。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录满的计划用于服从调剂的考生。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

1.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投档分为排序分。投档分相同时,认可生源地同分位次排序原则;若未规定,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2.在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投档分为排序分。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

1.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书法学在重庆认可四川美术学院校考成绩,音乐表演在山东认可山东师范大学组织的联考成绩,其余艺术类专业均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

2.录取

(1)设计学类、美术学、绘画、数字媒体艺术、书法学专业,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投档分为排序分;在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综合分为排序分,综合分=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若综合分相同,依序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

(2)戏剧与影视学类、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投档分为排序分;在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文化成绩为排序分,若文化成绩相同,比较专业成绩;

(3)音乐学、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投档分为排序分;在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综合分为排序分,综合分=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0.7,若综合分相同,依序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

(4)音乐表演专业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投档分为排序分;在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专业成绩为排序分,若专业成绩相同,比较文化成绩;

(5)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限参加了我校2021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面试且成绩合格者报考,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比较面试成绩。

(三)体育教育专业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投档分为排序分;在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及批次以专业成绩为排序分,专业成绩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第十七条  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作为成绩相同时确定录取专业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收费及资助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学年初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学年末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普通类专业学费3000-6875元/生•学年,艺体类专业4375-11500元/生•学年,其中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生•学年;北碚校区住宿费400元-800元/生•学年,大学城校区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汇编及我校《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前按同类专业收费标准就高预收,分流后按确定专业标准收费并结算分流前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突出,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符合条件的还可参评校级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学业成绩、学术科研、文体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学生资助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支持;设“绿色通道”,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专项助学金等以多种资助渠道。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需求和培养目标:

(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考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议慎重报考;口吃的考生不建议报考师范类专业。

(二)外国语言文学类中的翻译专业,在专业分流时限报考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三)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高水平运动队、听障生单招、运动训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体检、成绩和档案等项目进行复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视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qnu.edu.cn  

本科招生网:zsb.cqnu.edu.cn

招办邮箱:cszb@cq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65911111

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363403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邮政编码:4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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