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2010年本专科专业招生章程


     广西艺术学院
2010年本专科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广西艺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本专科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广西艺术学院(国标代码10607),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邮编:530022)。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广西唯一的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办学层次有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中专,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培养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广适应”的创新实践型艺术人才。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力争选拔专业基础好、综合素质高的艺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本专科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学历层次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历层次:本科专业,学制四年;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二至三年,文理兼招。

第九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已核定的2010招生计划,学院本年度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370人、高职专科二年制100人(中英合作办学,国内2年专科+国外2年本科,相关信息在我院招生资讯网页公布),面向全国招生高职专科二至三年制100人,仅招收广西考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应届优秀高职专科毕业生(含中英合作办学)通过在本专业选拔, 5%的学生直接升入普通本科学习。(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附表12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条  招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条件的内地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下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本科专业及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高职专科专业(二年制)的考生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其余高职专科专业(二年或三年制)的考生认可生源所在省级艺术统考成绩。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本科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广告学(广告策划)、美术学(书法、美术史论、文化艺术管理)、音乐学(艺术商务、媒体创意、文化艺术管理)、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含高职专科二年制)、录音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时尚造型与影视形象设计)、广播电视编导(含电视编辑与网络传媒方向)专业(方向)的广西考生,不须参加全区艺术类专业统考,只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

十三已取得专业招生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参加文化统一考试。

十四  报考我院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已取得专业招生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联合招生考试。

十五  新生入学考试外语语种限英语。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填报我院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含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高职专科专业)。外省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如生源所在省有专业统考达标的要求,则按生源所在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本科专业合格分数线(含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高职专科专业)及本科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后),并在本院网上公布及报各省(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备案。高职专科专业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及文化考试录取最低分数线

第十九条 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成绩(含数学)录取最低控制线,专业招生考试已取得合格资格,依据考生志愿及政审体检等情况,参考专业主科、英语等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评价,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广告学(广告策划)专业以文化与专业分数73的结构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外,其余的专业主要以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文化成绩可在本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方向)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及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院已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可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进行分配及调整。

第二十五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联招办的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二十六 专业录取要求:

1、填报我院各专业的考生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外,要求身心健康,体貌端正,有一定身高,还须符合部分专业提出的身体素质及生理条件的要求:

⑴ 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均要求:听力正常,身体无残疾,无妨碍表演或学习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⑵ 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唱]、民族音乐表演)专业除符合⑴项以外,还要求发声器官无疾病,女生身高为1.58、男生身高为1.70以上。

⑶ 表演(舞台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表演(国标舞、现代舞)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女生身高1.60以上,年龄1621岁以内。

⑷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时尚造型与影视形象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女生身高1.60以上。

⑸ 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专业除⑴项要求以外,还要求男生身高1.75、女生身高1.65以上。

⑹ 绘画、美术学、艺术设计、广告学、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无色盲及妨碍学习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⑺ 各专业男女生招生人数及比例详见附表1

2、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3、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小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需要安排。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我院招生专业学费缴费标准(详见附表12)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批复执行,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约为:8001200/.人。

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情况慎重选择所填报的专业

二十八  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仅提供英语语种。

二十九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入学后前3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正式学籍,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高考违纪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条  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经审查合格,学院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广西艺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广西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区分为南宁市南校区、西校区及桂林分院、桂林雁山园区,本年度各专业新生入学报到及教学区域的安排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登录我院网址招生资讯详细查看。

第八章  奖、助、贷学金措施

第三十  学院设立多项学生奖学金,采取各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相关条款可登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  我院本科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简章》及学院招生网站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除此之外,其他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招生信息,我院将不负责解释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十四  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十五  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530022

电话:0771-5333126   5317393(传真)

网址:http://zsb.gxa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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