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广西艺术学院
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广西艺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专科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艺术学院(国标代码10607),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邮编:530022)。

第三条  我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广西唯一的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办学层次有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专科及中专,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培养目标为“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创新型、实践型高素质艺术人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力争选拔专业基础好、综合素质高的艺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学历层次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历层次:本科专业学制四年,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二至三年,文理兼招。

第九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已核定的2011招生计划,学校本年度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500人、高职(专科)二年制110人(中英合作办学,国内2年专科+国外2年本科,相关信息在我院招生资讯网页公布)、高职(专科)三年制320人,面向全国招生高职(专科)二年制120人,仅招收广西考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应届优秀高职(专科)毕业生(含中英合作办学)通过在本专业选拔,5%的学生可直接升入普通本科阶段学习。(本、专科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附表12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者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简称联招办)规定的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院。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本科专业及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入学考试,其余高职(专科)专业使用各省艺术统考成绩。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本科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广告学(广告策划、媒体创意)、美术学(书法、美术史论、文化艺术管理)、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艺术商务)、文化产业管理、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含高职[专科])、录音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歌舞表演)专业(方向)的广西考生,不需参加全区艺术类统考,必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入学专业考试。

十三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演唱】)(含外省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以总分和主科成绩划定合格线,其余专业均以总分划定合格线。

十四  专业考试凡有缺考科目的,不具备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已取得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

十五  报考我院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入学专业考试,已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联合招生考试。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考试外语语种限英语。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十八  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含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高职[专科]专业)。外省考生已取得专业合格资格的,所填报的专业如生源所在省有专业统考达标要求的,则按生源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科专业及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专业高职(专科)的合格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文化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后确定)。其余高职(专科)专业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及文化统一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考生专业考试已取得合格资格,文化成绩(含数学)已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的原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及政审体检等情况,参考专业主科、英语等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评价,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美术学(美术史论)、广告学(广告策划、媒体创意)专业以文化和专业分数73的结构分从高至低排序择优录取;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艺术商务)、美术学(文化艺术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外省考生以文化和专业分数73、广西考生以文化和专业分数55的结构分从高至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取得合格资格的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演唱】)(含外省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考生,录取时以主科成绩从高至低排序,其余专业则以总分从高至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成绩特别优秀或专业有特殊需求的考生,可适当降低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专业(方向)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专业(方向)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其报考的专业及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二十六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院已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可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进行计划分配及调整。

二十七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七章  录取要求

二十八  凡填报我院专业的考生,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外,要求身心健康,体貌端正,有一定身高,妨碍学习的生理缺陷或疾病,部分专业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 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广播电视编导、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均要求:听力正常、身体无残疾、手指无残缺及妨碍表演或学习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2、 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唱】、民族音乐表演)专业要求发声器官无疾病,女生身高为1.58、男生身高为1.70以上,形象好。

3、 表演(舞台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表演(国标舞、现代舞)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女生身高1.60以上,年龄1621岁以内,形象好。

4、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女生身高1.60以上。

5、 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专业除符合1项条件,还要求男生身高1.75、女生身高1.65以上。

6、表演(歌舞表演)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女生身高1.58以上,形象好。

7、绘画、雕塑、美术学、艺术设计、景观建筑设计、会展艺术与技术、广告学、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均要求无色盲。

8、各专业男女生招生人数及比例详见附表12

二十九  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以上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十  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需要安排。

第三十一条  音乐学(音乐教育[以演奏为主])专业招录乐种仅限钢琴、电子琴、手风琴、古筝。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

三十二  按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我院招生专业学费缴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批复执行(详见附表12),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约为:8001500/.人。

三十三  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仅提供英语语种。

第三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正式学籍,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高考违纪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五条  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经审查合格,学校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广西艺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区分为南宁市南校区、西校区、桂林校区,本年度各专业新生入学报到及教学区域的安排,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登录我院网址招生资讯详细查看。

第九章  奖、助、贷措施

第三十  学院设立多项学生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借款、减免学费等资助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相关内容可登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十章  附 则

三十八  我院本、专科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简章》及学院招生网站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以往有关招生相关的规定与本章程有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除此之外,其他公布我院的本、专科招生信息,学校将不负责解释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十九  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十  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530022

电话:0771-5333126   531739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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