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科技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三峡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36。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18号,邮政编码为443002。

     第三条 学院为独立学院,有28个本科专业,24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学院对符合毕业条件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独立学院设置及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相关规定,分别颁发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政策法规并在三峡大学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18号 邮政编码:443002 电话:0717-6394011、6394010、6393106 传真:0717-6394011 录取现场传真:0717-6394011 网址:http://210.42.35.198 http://www.ctgu.edu.cn(三峡大学) E-mail:kjxg@ctgu.edu.cn 。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2012年,学院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学院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 学院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所划定的有关批次投档分数为提档线,按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均予以承认。

     第十条 艺术设计专业录取:在文化成绩符合所在省提档要求,并在所在省专业联考合格的情况下,学院按照投档分(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音乐学专业录取:在文化成绩符合所在省提档要求,并在专业成绩合格的的情况下(外省考生使用所在省联考成绩,湖北省考生使用湖北省独立学院艺术类非美术专业本科校际联考成绩),从投档考生中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计划下达省份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高考类别为民考汉的考生。招生对象为湖北省长阳、恩施、五峰地区的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高考类别为民考汉的考生。录取时省招办可在本科投档资格线下国家规定的分数内投档,学院再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三峡大学科技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文化学习,学习成绩合格且无违纪违规记录的经考核后可升入本科专业就读。

     第十三条 民族班录取原则:招生对象为湖北省内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收费标准为第一年7000元,升入本科后按照本科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民族班学生以录取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普通本、专科专业录取:在文化成绩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原则上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报到后达到相关规定者,可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学院大学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 凡填报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八条 请填报学院志愿的考生务必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阶段能及时与考生取得联系,确认其录取意愿,确保考生顺利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代收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及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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