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9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五条学院代码:14082

第六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职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校址: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本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东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大学城。

第十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综合办学条件优良,基本设施齐全,拥有图书馆(藏书21.9万册)、微机室、速录室、闭路电视教学系统、多媒体教室、模拟会计室、模拟法庭、警体训练馆、运动场、礼堂、食堂、餐厅等现代化教学、生活设施。学院教学设施、设备总值达915万元,很好地保障了教学实训的需要。

学院拥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朝气蓬勃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经验丰富。现有专兼职教师172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73人;教师中教授副教授52人,讲师52人;并有56人担任了兼职律师工作。

第十一条办学特点: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实行警务化管理。学院实行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司法厅共管,以山东省司法厅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前身始建于1982年,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为全省政法系统、西藏自治区法院系统和社会相关部门输送了近万名法律专业人才,大多数毕业生已成为政法系统的骨干力量,不少毕业生走上了政法部门的领导岗位,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司法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继续学习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在法院、检察院、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部门从事辅助、助理工作,以及法律服务所、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一专多能的实用型、技能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1-88935515)。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专业设置

第十六条学院按照坚持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2009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800人。设有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司法警务、司法助理、司法信息技术、监狱管理、劳教管理、刑事执行(社区矫正)和社区管理与服务九个专业,学制三年。

    第十七条招生计划类型限于普通类。

第十八条学院限于山东省内招生,学院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编制,详细分专业计划如下:

专业名称

分专业计划数(800

文史类

理工类

合计

法律事务

205

140

345

法律文秘

50

30

80

司法警务

35

10

45

司法助理

35

10

45

司法信息技术

0

80

80

监狱管理

50

20

70

劳教管理

35

10

45

刑事执行(社区矫正)

35

10

45

社区管理与服务

3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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