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及部标代码

学校全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部标代码:1044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青年路39 邮编:276002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5460 邮编:250002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类型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隶属山东省卫生厅,教育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19663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青岛医学院在沂水设立的分院;19728月,国务院科教组批准学校正式命名为沂水医学专科学校;1981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由沂水迁往临沂;1986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20051月,经国家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卫生学校并入,学校更名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本部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历史文化名城临沂市,济南校区座落在风景秀丽的泉城济南南郊万灵山北麓。学校交通便利,办学环境优雅。

第九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占地1696亩,建筑总面积32.0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61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360.93万元;图书馆藏书76.7万册;学校具有完善的教学设施设备,建有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化学生食堂等基础设施,拥有现代化的计算机实验室、语言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和人体解剖学、临床技能、护理技能、医技专业技能、形态学、技能学、药学、公共基础等实践教学中心。学校临床教学基地有附属医院、附属眼科医院各1所、非隶属附属医院3所;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68所,分布于山东全省和北京、深圳等各地。

第十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现有教职工86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46人,博士18人、硕士151人;有外籍客座教授11人,外籍教师3人。获省市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近百人。

第十一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现有医学系、护理系、口腔医学系、医学检验系、眼视光学系、医学影像学系、药学系、康复医学系、卫生管理系和社科部、临床部、基础部、外语教学部等教学系部,开设临床医学、临床医学(麻醉方向)、临床医学(妇幼保健方向)、临床医学(眼视光学方向)、临床医学(超声方向)、临床医学(康复医学方向)、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方向)、护理、护理(英语护理方向)、护理(日语护理方向)、口腔医学、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病理检验方向)、药学、药学(英语药学方向)、医学影像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放射治疗方向)、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中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医疗保险实务、康复工程技术等27个专业和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山东全省招生,并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陕西等省市对等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063人。

第十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终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战略,不断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临床医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三个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校级精品课程25门;健康评估、药物化学、基础护理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分析化学、临床检验基础、病理学等7门课程被评定为省级精品课程;基础护理学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和适应医疗卫生事业需求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注重学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积极开发国内、国外升学就业的途径,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一直名列全省同类院校前茅,毕业生就业分布于全国16个省(市)和4个国家,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得到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第十四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泰国等10个国家及台湾、香港地区的教育、医疗、企业单位建立了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成立了国际护士培训中心,开办了日语、雅思强化培训班,每年有上百名学生被输送到澳大利亚、英国、日本、塞浦路斯就业、学习,为学生出国学习、就业创造了条件,搭建了平台。

第十五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单位、国家档案管理特级单位、教书育人先进单位、教育改革示范学校、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文明校园、省级青年文明号、省级花园式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单位、高校伙食工作先进单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先进单位、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秉承质量立校、人才兴校、改革活校、科研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宗旨,遵循医学教育和卫生人才成长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为动力,以特色促发展,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致力于建设定位准确、办学条件好、社会声誉高、医教研结合紧密、改革突出、辐射能力强的医学高等专科名校,努力开创医学教育与卫生人才培养的新局面,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宜卫生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在外国语的学习中,护理(日语护理方向)专业学生实施日语教学,其他专业学生实施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学生改学英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中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方式

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六条 录取批次

专科二批;跨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原则

(一)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校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二)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三)各专业志愿间录取分数级差为10分。

(四)在确定护理(英语护理方向)专业录取资格时,从报考该专业考生中,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五)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六)对于进档考生,分校区、分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校可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校区计划等情况进行校区间调剂。

(七)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八)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文件要求,新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校本部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进行一次专业调整,以满足专业志愿。

第三十一条  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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