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以下简称“厦门工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3115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二章   学院简况

第五条  厦门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华侨大学与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的厦门仁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同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主要培养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厦门工学院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校园占地702亩,规划总投资12亿元,总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已建成32.5万平方米)。

第七条  厦门工学院的专业设置以工科类专业为主,与华侨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加拿大威尔弗雷德·劳里埃等国内外名牌高校战略合作,引进师资力量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同时充分利用民办教育灵活的体制和机制,整合资源、组建一支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依靠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雄厚的资金优势,创建优美的校园环境和先进的教学、实验和生活设施,开拓新的办学理念和管理模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打造现代教育品牌。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招生机构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就业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批次

第九条  厦门工学院2010年面向福建、江苏、江西、山东、四川、辽宁、河南、安徽、山西、贵州和甘肃11个省份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等信息,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招生计划的管理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生类型: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厦门工学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加分处理办法: 学院执行福建省招生办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4.专业确定办法:对进档考生,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并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分数级差分设置如下表:

分数级差

总分

第一专业与

第二专业级差

第二专业与

第三专业级差

第三专业以上

级差(含调剂)

4

2

2

0

5、考生在入学满一学年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允许转专业一次。

6、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招生专业与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厦门工学院招生专业和各专业收费标准

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有:机械工程及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材料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软件工程、土木工程

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为:

1、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2、机械工程及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3、土木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20000元;

4、软件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22000元。

第十六条  厦门工学院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6/间,按每人每学年1500元收取。

第十七条  上述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各省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奖励人民币8万元。

第十九条  凡高考总成绩在第一批次本科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条  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第一批次本科录取线下10分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1至第3名和理科第 1 至第5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文科第 4 至第 6 名和理科第6 至第 10 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或有专项特长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凭相关证书证明,奖励人民币2万元。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教育部规定的五大学科竞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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